反商业贿赂与利益输送

明辨捐赠资助赞助差异,详解贿赂风险防控合规要点(下)

医疗行业的创新发展离不开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的持续推进,医药企业通过捐赠、资助和赞助等方式参与其中,既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推动医疗行业进步的重要力量。然而,随着医药领域反腐力度持续加码,监管部门对“借学术支持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的打击日趋严厉。近年来,“假捐赠、真回扣”“伪资助、实输送”等新型商业贿赂手法层出不穷,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医疗市场秩序,更损害了医药行业的整体形象。

在此背景下,如何区分“正当支持”与“变相贿赂”,明确捐赠、资助、赞助的法律边界,成为医药企业合规经营的核心命题。本文立足最新监管政策与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医药企业在捐赠、资助和赞助活动中的合规要点,旨在帮助企业厘清以下关键问题:合法的学术支持与商业贿赂的界限何在?不同支持方式的法律边界如何划分?企业应如何构建有效的合规防控机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为医药企业提供清晰具体、切实可行的合规路径。

我们在上篇文章中对监管政策及法律法规,以及“捐赠”、“资助”两项场景进行了介绍,本篇作为下篇,继续就“赞助”与“支持医生参会”两项场景展开探讨。

一、监管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捐赠

三、资助

四、赞助

五、支持医生参会

六、 结语

四

赞助

与捐赠、资助相比,“赞助”因兼具商业推广属性与公益参与特征,其法律边界的界定更需结合财税领域规定与《合规指引》进行综合判断。医药企业的赞助行为需在“商业利益”与“合法合规”之间找到精准平衡点,避免因形式瑕疵或实质违法沦为商业贿赂的“隐性载体”。

(一)

赞助的法律地位

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企业赞助行为作出专门性、统一性规定,赞助的法律内涵可结合财税领域规定进行界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释义: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认定赞助支出,主要是要区别它与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支出的差别。与公益性捐赠相比,赞助支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所捐助范围一般也不具有公益性质,而捐赠用于公益事业,不具有有偿性,所捐助范围也是公益性质。广告支出,是企业通过一定的媒介,公开地对不特定公众所进行的宣传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而赞助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合规指引》将赞助定义为“医药企业向被赞助方提供财物或者服务等形式的支持,以获得推广公司形象、品牌或者产品的机会”。该定义亦反映了赞助的核心特征:商业回报性——医药企业通过向行业协会等活动主办方提供赞助,以换取活动展位、会议冠名等参会权益,而非无偿支持。这一定位使其与捐赠、资助形成质的差异。

(二)

赞助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捐赠与资助,《合规指引》对赞助的合规规范相对简略,然而实践中赞助的合规问题却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争议性。基于此,本文将以《合规指引》为基础框架,结合相关案例及行业实践,对赞助的合规边界展开具体分析。从实践来看,医药企业赞助的合规风险主要聚焦于两大核心维度:“商业推广的合法性” 与 “赞助对象的适当性”,具体如下:

1. 商业推广需依托合法形式,禁止利益输送

赞助的商业属性允许企业获得商业推广机会作为回报,但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中进行,严禁借赞助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合规指引》明确:医药企业提供的赞助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透明,可以基于公开的商业邀请函或者招商函;禁止医药企业假借赞助名义影响医疗卫生人员开具医药产品处方或者为推荐、宣传、采购、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提供便利,以谋求竞争优势或者交易机会。

当赞助费用与产品采购数量挂钩时,便极易被质疑为违法利益输送。例如,“T公司商业贿赂案”中,T公司根据医院药品采购数量,以“会议赞助”“科室聚餐”等名义向相关科室及人员支付费用,因“帐外暗中”向对交易有影响的医院科室及相关人员给付利益且与销售直接关联,被认定为商业贿赂。[1]

因此,企业应确保赞助回报限于公开招商文件明确的权益(如展位、冠名),且权益与费用对等,避免任何隐性利益交换。

2. 避免赞助高风险对象

赞助对象的选择直接影响合规风险,《合规指引》明确“应避免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提供赞助,或者通过第三方指定被赞助方”。《合规指引》使用“避免”而非“禁止”,说明其并不为法律明令禁止,但根据当前执法实践及行业共识认为可能为实施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创造帮助或便利条件,提示企业在经营中尽量避免,这主要源于此类主体与企业存在潜在业务关联,易引发违法利益输送质疑。

医院、科室通常对药品采购及处方存在决定性影响,以其作为赞助对象,即使活动真实发生,也可能被认定为以赞助为幌子的情感投资。例如,在“Q公司赞助案”中,Q公司在与G医院及其脊柱外科存在业务往来,且对方对采购Q公司产品具有影响力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为对方的指定会议支付赞助费共计152500元,相关费用直接支付给会议承办酒店,被认定为向利用职权影响交易的单位行贿(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2]此外,赞助款项直接支付至会议承办酒店而非会议主办方账户,导致资金流向和实际用途缺乏监督,进一步加剧了违法风险。

为确保赞助活动的合规性,建议企业优先选择由正规学术机构(如行业协会、学会等)主办的学术活动进行赞助,此类主体与企业无直接业务关联,通常而言风险较小。若确需支持医院主办的活动,建议通过捐赠而非赞助的途径开展,并契合捐赠的无偿和公益要求。

3. 赞助流程规范

第一,医药企业应核实主体和审查活动属性。企业应核实招商函载明的主办方、收款方、盖章方是否一致;若收款方与主办方不一致,需取得主办方出具的授权文件,明确被授权的第三方在会议组织中承担的角色和职责。企业应关注邀请函上的活动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信息,并结合会议通知、日程表等文件,判断相关安排是否违背学术活动真实性、学术性,具体而言:(1)企业应确认相应的活动主题具备学术性。广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销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组2023年发布的《广东省药品耗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仅存在网络流传版本)将“医学会接受企业赞助,用于指定医生推广产品的卫星会”的行为定性为“学会管理混乱,沦为利益输送平台”,一定程度表明卫星会在监管视角下具有较高敏感性,对于议程中包含过多卫星会的学术活动应当审慎评估赞助风险。(2)参会人员的资质和背景,参会规模应当与会议主题相匹配;学术活动的举办地点应当符合学术交流的定位要求,优先选择专业会议场所,避免选择旅游胜地、温泉度假村等可能引发奢侈浪费质疑的场所。

第二,规范协议签订与资金支付。医药企业向第三方商业活动提供赞助时,应当签订书面赞助协议,明确企业可获得冠名授权、展位等回报、资金用途及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内容需与实际执行一致(如存在优惠方案,赞助协议中的权益和金额条款应当如实反映双方实际达成的优惠条件)。同时,所有赞助费用必须通过银行转账至被赞助方的对公账户,严禁支付至个人账户、医院内设科室账户或酒店等第三方账户,也不得采用现金交易,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

第三,企业应留存全套资料:包括招商函、赞助协议、银行回单、会议议程、参会名单等,以备监管核查。此外,赞助费同样需明示并如实入账,因赞助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企业对外的赞助费一般不能列入企业合法的成本列支,通常做法是列入营业外支出。

此外,当企业对第三方的赞助金额比例达到100%时(即独家赞助),企业需特别管控,应当具有充分、必要、合理的赞助理由,并确保主办方的中立性(如讲者选择、议程设置不受企业干预),并确保此类活动的合规管控标准不低于企业自办会的相关标准。

五

支持医生参会

支持医生参会一般是指为医务人员参加由医药企业自行组织或者由第三方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为其承担参会所需的食宿、交通、注册等费用。如前文分析,医生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直接的捐赠、资助对象,同时其并不秉承为企业进行宣传推广的义务,也难以作为合规的赞助对象。此种情形下,为医生参会提供支持的合规性有必要单独进行讨论,区分“普通参会”与“作为讲者参会”两种场景。

(一)

不得为普通参会人员提供直接支持

直接支持医生参会包括两种形式:选择参会的医生,或在已知悉某医生的身份的情况下,支付该医生的参会费用。具体方式包括直接向医生给付或为其报销前述费用,或向提供会议注册、食宿、差旅的第三方(如会议主办方、旅行社等)支付该等费用。

监管部门整体对支持医生参会持否定态度。例如,A公司系药品经销企业,主要从事神经系统类药物的经销。为维护客户医院医生关系,A公司主动联系B协会,帮助客户医院科室主任甲某获得“国际阿尔兹海默症研讨会”的自费参会名额。嗣后,A公司为甲某购买往返行程的头等舱机票,并支付五星级酒店总统套房住宿等差旅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指出,本案中A公司“资助”特定医生参加境外学术活动,以谋取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已构成商业贿赂。 [3]

又如,在《广东省药品耗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外资医药企业K公司要求国内经销商按年销售额的2%为参会医生和专家支付住宿、接送、机票等费用”,以及“B公司等医药企业为4782名参加广东省医学会举办的40个学术会议的医护人员缴纳会议注册费137.85万元”等行为,均被列举为“医务人员长期接受医药企业输送利益”的典型表现。 [4]

可见,现行监管体系下,无论通过会议主办方指定参会医生,还是为特定医生承担参会费用,均存在较高合规风险。医务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系出于医务人员自身的职业发展需求,所需的注册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原则上应由医务人员自行承担,企业代为承担该类费用,则存在较高的利益输送之嫌。

如企业确有支持医生参会的意愿和需求,可通过间接方式实现:例如,向法律允许的机构捐赠资金,由机构统一筛选参会医生并支付费用,避免企业直接介入人员选择与费用结算。

(二)

为自办会讲者提供支持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

与医生出于学习目的自行参会不同,企业自办会的讲者是受医药企业聘请为其提供专业服务,在此情况下,企业支付相关差旅费用是否具有合规性?本文对此持肯定态度,因该等费用通常被认为属于聘请讲者讲课发生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支持费用应仅限于交通、住宿、餐费等必要开支,且应符合当地市场通常水平,不得为医务人员安排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或为医生的个人消费(如洗衣、酒店其他服务等)买单。公司可以为在卫星研讨会上担任讲师的医生支付差旅和住宿费用,但是公司不应就讲师参加第三方会议支付差旅和住宿费用,也不能涵盖该讲师参加第三方会议时支付的注册费。另外,活动招待原则上需与活动日程相匹配,如出现不合理的多余住宿、交通等费用,需要求相关负责人提供合理解释。

此外,鉴于近年来多地公立医院陆续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要求医生外出开展学术讲课等活动,须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备案,不得擅自接受医药企业给予报销交通住宿等费用。因此在提供支持前,企业应查询支持对象所在医疗机构的内部规章,并将受邀医生在其院内履行相应的报备程序作为提供支持的前提。

值得一提的是,在如今企业自办会日渐式微的趋势下,不少企业开始借助第三方平台承办会议,需警惕这种操作可能衍生的新的合规风险,具体的风险分析及建议详见本团队之前发布的文章《讲课费的是与非:系统辨析合规边界,有效防控贿赂风险》。

六

结语

医药企业通过捐赠、资助和赞助等多元方式支持医疗学术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升,有效弥补了我国医疗资源缺口,为医学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当前监管政策的核心逻辑清晰可辨——并非限制正当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而是通过严厉打击“借支持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并不断健全对合法合规支持形式的指引和规范。这种“惩防并举、疏堵结合”的治理思路,为医药企业在支持医疗事业与防范法律风险之间划定了明确路径。

对医药企业而言,合规不是发展的束缚,而是基业长青的保障。从实践来看,各类支持形式的合规底线可概括为“三重核心原则”:一是目的真实纯正,不得附带任何与产品销售和处方挂钩的不当条件;二是对象适当,远离医疗机构内设科室、医务人员个人等高风险主体,优先选择独立第三方学术机构;三是程序规范透明,通过规范协议签订、资金支付、凭证留存等全流程管理,确保行为可追溯、可验证。

《合规指引》系统总结了捐赠、资助和赞助各自的合规要点及违法禁区,企业可通过横向对比深入把握各类支持形式的联系与差异,以根据特定场景与支持目的选择最适配的支持形式:

就捐赠而言,企业应当始终坚持公益、自愿、无偿的基本原则,不得与销售额挂钩或支付摊派或附加不当条件,注意警惕医院科室、医生个人这类高风险对象,同时应建立完善捐赠相关的流程机制。

对于资助,可在整体上参考捐赠的无偿公益、对象限制及流程规范相关的合规要点,同时注意资助场景特定化及资助目的的特殊性带来的财务手续差异及特别合规风险。

赞助需要在商业推广与合规底线之间寻求平衡,确保借助合法形式进行,避免赞助医院、医院科室、医生等高风险对象,必要时通过更安全的捐赠渠道实施支持,并设置必要的内控制度与流程规范。

就支持医生参会,应区分“普通参会”及“自办会讲者参会”两类场景,对于普通参会,严禁选择参会人员或为特定参会人员支付参会相关费用,建议通过捐赠相关机构的方式提供间接支持;对于自办会讲者参会,则需注意支持费用限于必要范围,与活动日程匹配,并遵循医院内部规定,同时注意防范通过第三方办会衍生的新的合规风险。

参考文章

[1] 沪工商检处字〔2017〕第320201610056号

[2] 赣州市市监稽一处罚〔2023〕8号

[3]《〈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配套案例手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2025.4.18

[4]《广东省药品耗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广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销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组,202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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